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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籍参战退役老兵 正确安置方法

    信息发布者:cweim2017
    2020-10-27 16:45:53    来源:www.ygkyfs.com   原创

    农村籍参战退役老兵  正确安置方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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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籍参战退役老兵强烈要求依照《兵役法》五十二条解决安置补偿及养老医疗保险的报告

    我们是自1979年起至1989年止对越自卫还击战和防御作战的全国农村籍退役回乡的参战老兵,在此向国家中央军委呈报我们的请求。


     一、目前全国农村参战老兵的现状


    1、年青时,把青春年华奉献给了祖国的国防建设,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战斗中,由于恶劣的生存环境,许多病症已潜入年轻的肌体,现在老了,潜入肌体的病症一一凸现出来,由于农村参战兵“不符合”政府安排工作条件,所以没有稳定的收入,老无社保、病无医保,有许多农村参战老兵本已到了退休年龄,由于没有养老保险,只好拖着体弱多病的身体,四处讨生活,随时都有客死他乡的危险。由于优抚保障政策难以得到落实,现农村参战老兵的待遇还不如农村“贫困户”和“低保户”。


     二、我们这批农村参战老兵,大部分是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入伍,国家实行的是“义务”兵役制,每月只发给6、7、8元的津贴费,体现了“亏了我一个幸福十几亿人”为国牺牲奉献的爱国主义精神。


    退役后,由于国家政策在体制上的变化,全体农村参战退役军人都无奈回到了农村,几十年来,农村籍参战老兵望眼欲穿,希望各级政府按《兵役法》五十二条“妥善”安置我们,或按“军人优抚条例”第3条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。然而,从近年来劳动部制定的对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政策来看,似乎是忘了“农村参战退役军人”这个群体,把这个为保卫国家做出了特殊贡献的英雄群体边沿化了。

    因此,我们认为义务与权益,特殊贡献与特殊照顾应该成正比,这种倒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,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。因此,政府很有必要改正不适应社会发展进步的失衡政策,制订出新的适应社会和谐稳定,以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新政策,有效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,让城镇和农村参战军人享受同等的优抚政策照顾。


     三、战争是人类残酷的杀戮,参战军人是风险最高、生存环境最恶劣的群体在履行其职责的同时,把年青生命都交给了国家,这种为国家特殊的奉献,理所当然要受到国家最特殊照顾,对农村参战退役军人的轻视,使其奉献与保障形成了极大的反差,这样对于稳定军心,巩固国防留下了隐患。建议各级政府在制定优抚安置保障政策的时候,不能忽视“农村退役军人”这个群体,因为在战争中这个群体是一个勇敢英雄的群体。从建国到保卫国家的历次战争中,农村始终是军队兵员补充的重要基地,在战斗中,不论是参战人数还是牺牲的烈士总数,农村兵始终是列于首位,所以说把农村参战退役军人遗忘和边沿化的做法是对国防建设、军队建设的忽视,因此,照顾好每一个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是稳定军心,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事。


     四、为了从根本上体现“不让军人流血后又流泪”的指示精神,建议政府在制定安置保障政策时:

    1、按兵役法五十二条的规定,制订出农村参战退役军人安置细则;

    2、按“军人抚恤优待遇条例”第三条制订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细则。


     五、请求政府切实把现有优抚保障政策落实到农村籍参战退役军人,请再不能以“符合政府安置条件”为由抛开农村参战退役军人,而把农村参战退役军人例于优抚保障政策之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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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1、依据劳社部(2007)号文件规定,农村参战退役军人应与城镇退伍军人同等待遇,给予安排公益性岗位。


     2、依据(2007)9号、28号文件精神,解决农村参战退役军人养老、医疗保险。


     3、依据《兵役法》五十二条规定,农村参战退役军人应该属于政府“妥善”安置的对象,由于地方政府不执行兵役法的规定,没有“妥善”安置农村参战老兵,造成了对农村参战老兵的伤害,政府应给予农村参战老兵相应的补偿。


    4、在政治上应尊崇参战老兵,对参战老兵向各级政府诉求的过程中,政府相关领导应以宣传、落实优抚政策为主,不能将老兵向上级反应地方不作为行为定性为敌我矛盾,把退役老兵推向对立面,强行给老兵戴上“维稳对象”的帽子,无视法律的存在。对老兵群体采取监听监控手段,限制泄军群体通信交通出行的自由。


      六、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,国家富强了,没有参战军人的浴血奋战,哪有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,我们参战退役军人理应得到改革红利的分享,对农村参战老兵的忽视和边沿化是与《兵役法》规定不相符的,因此,我们农村参战老兵将拿起法律的武器,坚持不懈地维护合法的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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